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采购与招标的法规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采购与招标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做好国有资产管理、采购与招标业务的政策宣传与指导,并组织实施。
2.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3.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的调配、租赁、处置等事项的审核或审批工作;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处置上报审批手续。
4.负责学校土地、公用房的使用管理与核算,建立健全各类公用房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5.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论证、审核、报批和管理,并对投入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6.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
7.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实现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
8.按财务处下达的年度采购预算计划和归口职能部门确定的年度采购项目计划,汇总、制定学校年度采购计划;受理、审核、审批各类采购申报的采购业务。
9.接受经审批的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论证,确定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方案。
10.组织编制部门集中采购文件,在校园网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接受并审查投标报名,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放中标通知书。
11.负责学校“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建设,使用学校评审专家选取系统抽取部门集中采购评审专家。
12.负责分散采购平台的管理、维护。
13.负责部门网站建设、信息发布管理、标准化开标室和评标室运行、数字化电子资源管理等信息化建设和维护工作。
14.受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合同及验收材料备案。
15.负责集中采购项目和统一配送项目文件资料的整理、录入和归档移送工作。
16.负责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学校集中采购事宜。
17.负责全校的水、电费收缴工作。
18. 完成上级部门及学校交办的其他资产、采购招标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