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學生管理,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使學生在校期間辦理走讀手續(xù)更加規(guī)范化,特制定本辦法。
一、凡家住徐州市區(qū)或家庭住址離校區(qū)較近,年滿18周歲,因個人特殊原因,家長和學生本人一致要求到校外居住的,必須按本規(guī)定申請走讀并辦理有關手續(xù)。凡未辦理走讀手續(xù)私自到校外居住者,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學校還將視情節(jié)根據有關學生管理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二、申請和辦理走讀手續(xù)程序
1、申請校外住宿的辦理時間一般在每年5-6月集中辦理;新生在開學報到時辦理;
2、符合走讀條件的學生可憑書面申請到所在學院領取《江蘇城市職業(yè)技術學院徐州校區(qū)學生申請走讀審批表》;
3、學生在審批表上填寫本人基本情況、校外住宿走讀理由等,由學生家長到所在學院辦理手續(xù),在審批表家長意見一欄中填寫明確意見,寫明“在走讀期間,學生校外所發(fā)生一切后果均由學生本人及家長負責”并簽字。
4、須寫清詳細住址并出具家長戶籍證明或家庭住地派出所證明;
5、各學院核實情況并簽署意見后,由學生工作處簽署學校意見;
6、審批表一式三份,宿管科、學院、學生工作處各留一份;
7、學生若需保留床位,須按規(guī)定繼續(xù)交納住宿費;若不保留床位,已交本學年住宿費的原則上不予退回(新生則不須交住宿費)。未保留床位的學生,學校不再為其提供住宿。
8、學生校外住宿地點發(fā)生變更后應及時報告班主任并登記備案。
三、保留床位的學生恢復住校需辦理以下手續(xù)
填寫恢復住校申請表,并經原審批部門同意,辦理有關登記、交費手續(xù),恢復住校。在校期間,凡經批準在校外住宿走讀的學生恢復住校后,原則上不得再申請校外住宿走讀。
四、學校依法對走讀生的正當權益提供保護。學生在校外期間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均由個人負責。
五、未辦理走讀手續(xù)、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學生,將按學校關于學生夜不歸宿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六、本規(guī)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